1、《工伤认定办法》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意外后,若用人单位不按限定出具意外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手续:
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工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意外情况手续(如实叙述意外发生经过)
有关旁证手续(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手续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道路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手续等(属交通意外的)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手续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