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隶属个人所有,所有权隶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隶属个人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