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述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申述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借口;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述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述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述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两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4、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增加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取证,或针对两方当事人的申述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妇了解情况和搜罗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判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判定;不能评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