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3-08-25 18:18:50作者:无忧百科

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提取材料:

  预售商品房现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购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再交易房、司法拍卖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4.购房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公有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4.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判书、裁定书等;

  4.购房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注意事项

  1.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

  5.异地购房: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6.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7.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南宁买房提取公积金流程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办理网点:

  青秀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一层19-1号和A区二层3、4号   

  兴宁管理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3号       

  江南管理部:南宁市淡村路5号大院内   

  西乡塘管理部: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四楼

  邕宁管理部: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35-1号一楼铺面     

  良庆管理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5楼   

  武鸣管理部:武鸣区标营新区欢歌路12号金域华府售楼部旁(提取、贷款业务)、武鸣区标营路352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开户、归集业务)

  横州管理部: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龙池新城龙翔苑(贷款、归集业务)、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楼2号楼1层政务服务中心(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宾阳管理部: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城西排11、12号(贷款、归集业务)、宾阳县宾州镇金城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隆安管理部:隆安县城厢镇泰安街102号(贷款、归集业务)、隆安县城厢镇碟城路20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马山管理部:马山县白山镇富群路170号(贷款、归集业务)、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上林管理部: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55号(贷款、部分提取业务)、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3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开户、归集、提取、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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