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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26 18:33:55作者:无忧百科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1-50)
1.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答案:错误(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非“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可以由各县市统筹区自行对支付范围进行规定。
答案:错误(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非县市统筹区自行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5.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6.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答案:错误(“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非“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7.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8.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9.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0.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提高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答案:错误(“降低医疗成本”,非“提高医疗成本”)。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1.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2.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答案:错误(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无需申请救助)。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3.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4.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5.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6.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7.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8.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19.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0.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含部分省份的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全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答案:错误(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非“全额医疗费用”)。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2.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3.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4.医疗救助是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5.住院待遇中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答案:错误(不得高于50%,非“60%”)。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6.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全面取消救助门槛,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其设定的年度起付标准不得高于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7.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8.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能包括且仅限于经办业务服务、综合管理、业务保障、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
答案:错误(包括且不限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29.投诉方式应包括仅限于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
答案:错误(包括且不限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0.电子文档不应存放在工作人员计算机本地系统盘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1.鼓励各级医保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把医疗保障服务适老化程度纳入评价范围,把老年人等群体满意度评价纳入满意度调查中。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办发〔2020〕54号)。
32.母婴区应具备对哺乳期婴儿进行护理、哺乳、集乳、喂食、备餐的功能。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3.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城市中心、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点。
答案:错误(交通便利、公共设施)。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4.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宜适度集中且便于服务。
答案:错误(适度分散)。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35.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倾听,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有歧义,应耐心解释,直至服务对象满意。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36.标志牌应安装在经办服务大厅入口处的显要位置,一般采用附着式,标志牌上边缘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1800mm。。答案:错误(不宜小于1800mm)。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7.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38.工作人员在工作、参加会议、集训、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时,可穿便服。
答案:错误(不可穿便服)。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9.医疗保障官方徽标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答案:错误(深蓝色)。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0.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1.引导咨询区应设置于主要入口处,保证与进入人流有直接接触面。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2.视觉识别系统中各要素的设计、设置应具有规律性和灵活性。
答案:错误(规律性和一致性)。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四种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形式: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电话服务、移动终端服务。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45.对内控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检查评估,地市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检查评估1/3以上县(区)级经办机构,3年为一个全面评估周期。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46.服务现场管理的文档包括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宣传资料等。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7.经办服务大厅应公示首次问负责制度。
答案:错误(首问负责制度)。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8.积极推进医保体系建设下沉基层,让参保人能够 “就近办、一次办、快捷办”,落实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综合柜员制”要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可办率达到100%。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49.对能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服务事项,不可采取容缺受理制,也不能先予受理。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0.窗口应建立同岗替代制度,实行 AB 角工作制。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