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石家庄公租房调整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9-23 12:16:21作者:无忧百科

2023石家庄公租房调整最新政策

  2023石家庄公租房调整最新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满3年。

  2.收入条件: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搬离的,不核算房产面积,但领取的过渡费计入家庭收入。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2.收入条件: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毕业年限: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持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属于国家统招、脱产),毕业年限未满5年。

  5.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

  6.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人才绿卡持有人,若按新就业职工家庭类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毕业年限未满5年”限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

  5.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3.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

  4.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其余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准入条件,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今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清空腾退的房源,并优先满足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80%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之内给予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30%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面积给予30%补贴,租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购买期房家庭),从资格取消第二个月起,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过渡期租金基础上上调20%;以后每满6个月,租金在前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上调10%,直至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管理部门与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半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重新约定租金价格。

  (二)租赁补贴

  从2023年开始,对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023年之后取得资格的家庭,于资格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发放。配租成功的家庭入住保障房小区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放弃配租入住的家庭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自动退房家庭可以进行补贴申请,于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开始发放。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8元补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口人及以下家庭的每月给予90元补助,三口人及以上家庭每月给予150元补助。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租赁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其余县(市、区)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需求人群、财政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

  全市实行“两级审核”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为审核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的县(市、区),要将受理和审核权限分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分为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线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冀时办APP,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资料;线下申请: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全市统一)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录入申请审核系统,或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申请。

  (三)审核程序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多部门联合反馈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报信息与调档数据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通过,并将初审结果提交至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2.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于初审通过的家庭,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其他证明资料:

  1.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供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提供属于国家统招、脱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D级危房提供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证明资料。

  4.拆迁房产提供拆迁协议等证明资料;

  5.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家庭提供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相关证明资料;

  6.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优抚对象、人才绿卡(A卡、B卡、C卡)、一二三级残疾证、特困职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5A级优秀青年等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需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各级审核部门均不得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资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主动提供佐证资料的除外。

  资格管理

  1.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在人员结构、户籍、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保障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2.保障家庭变更家庭类型的,按照本政策规定条件执行。其他变化按照取得当前保障资格时的政策执行。

  3.2018年1月之前取得保障资格并在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配租,且目前仍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其保障资格可以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转入转出。其他保障家庭可在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之间转入转出。

  4.配租家庭需缴清应缴房租后方可办理业务。

  5.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障房管理公司提供名单,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6.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家庭资格,需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出具《资格取消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要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申请家庭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家庭可随时在工作日到受理部门进行申请。

  (三)受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资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本规定自2023年6月2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申请的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已享受保障的家庭复核时执行取得当前保障资格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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