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年度个人医疗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且在扣除年度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内容;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保障范围的。
二、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是指年度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各类补充保险、医保三项目录外费用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总和。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按照《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48个月对应的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市场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居住用途住房(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的,或居住用途住房1套以上的,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六)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申请人家庭财产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