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土地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05 10:55:07作者:无忧百科

株洲市土地赔偿标准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 40%、安置补助费占 60%。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 2 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 1.2 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 0.8 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 0.6 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用地,按本标准执行(详情见附件 1、2、3)。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标准执行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 号)文件标准执行。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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