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09 20:28:39作者:无忧百科

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

  哈市医保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发〔2023〕47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优化门诊慢特病服务管理。

  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将“慢性心力衰竭”纳入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待遇保障标准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标准执行。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分别为90%、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200元、1600元。调整后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为28种。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将“儿童孤独症”纳入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或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儿童孤独症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及哈市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康复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学生儿童住院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即三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之内。

  0-6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一年,7-10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半年,仍需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凭原认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再次启动康复治疗。调整后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数量为10种。

  完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

  ✦一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申请门诊慢性病时提供具有明确的阿尔茨海默症门诊病例或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即可,无需再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是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的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是子宫内膜异位症且年龄超过50周岁的患者,经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仍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慢性病待遇,复查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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