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3 22:59:17作者:无忧百科

咸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参保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转院转诊和异地备案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建立筹资与待遇联动调整机制。

  (一)资助参保。按照当年全省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

  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含购药)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0%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患慢性病需门诊长期服药。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3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含购药)。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7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元。

  4.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三)住院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

  1.一类救助对象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0%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常规住院。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3000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5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4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30000元。

  (四)二次救助。二、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二次救助封顶线为每人10万元,申请鉴定和救助流程参照医后救助执行。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

  建立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执行全省统一的参保人员监测预警标准,对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的,纳入医保部门的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对城乡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2.6万元的,纳入医保部门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范围。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身份的动态新增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救助、及时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申请鉴定和救助流程按照医后救助执行。

  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救助身份随参保地转移,由参保地落实各项救助待遇,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全省救助对象身份随参保地身份转移的,统筹区间予以互认,由参保地实施救助。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申请医后救助的,须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相关认定材料,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办理。

  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由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调整比例等因素调整完善,并将调整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政府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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