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更新时间:2023-08-25 22:58:54作者:无忧百科

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各县(市、区)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政府代缴费人员保留100元档次。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3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政策根据中省最新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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