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租户不愿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索要。因为业主与租户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协议,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租户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如期交费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2、如果租户私自逃跑而欠下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欠下的物业费仍由业主缴纳。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提出诉讼。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