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准则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表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
14、持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出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出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