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失决水罪的基本判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20 02:19:18作者:佚名

对于过失决水罪的基本判定有哪些

1.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区分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2.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区分

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两者区别是:

(一)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是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三)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

3.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产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一定损失,其两者区别是: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三)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则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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