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搞好立案规范化管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
(4)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
(5)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6)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法院专递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登记表和证据清单。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4、以公民住所地确定管辖,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诉时应当提交住所证明。由被告(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应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辖法院辖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
5、起诉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写明委托权限和期限,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否则视为一般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的公函。
6、起诉应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说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证据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数提交,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送达证据副本。
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指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7、起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的装订线。
8、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后,一审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