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 行为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2024-03-01
更新时间:2024-03-01 19:13:40作者:佚名
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应该定罪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行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1、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2、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
4、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通奸的区别在于通奸双方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进行。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在于姘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认为重婚罪的话只有男性才能够构成,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很多的女性她们在婚内出轨,而且已经和对方同居,生了孩子此时如果是以同居的名义对外面来进行生活的话,是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