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诽谤案件的解释主要规定有哪些
2024-03-19
更新时间:2024-03-19 19:12:06作者:佚名
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不承认A未公司股东,就会不妥。例如,A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B为股东,但在实际运营中,A一直在行使股东的权利,B则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所以,基于实践中隐名股东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公司法解释(三)》也认可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有必要总结在什么情况下实际投资人可以转化为公司的股东?
(一)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存在着合约。
即显名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存在挂名出资的合同。尽管这种合约属于民法调整的私人契约,但对公司内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有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
(二)公司其他股东(大部分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认可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明示,即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作出;
二是默示,即明知对公司出资的不是显名出资人而是隐名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反对。
(三)隐名出资人行使了股东权利。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中获得利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隐名出资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以股东身份行使的。
隐名股东其实也就是实际持有人,有些情况下可能隐名股东并不满足法律要求或者公司规定,而不能直接成为该公司的直接股东,无法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但此时却通过其他的一些人,如自己的近亲属代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这样做虽然也会达到投资的目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需要承担的风险却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