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虽然“凶宅”与房屋质量无关,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卖方应将房屋事实告知买方。
如果不告知,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误买“凶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