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1、根据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如意图转售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重大误解一般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重大误解所为民事行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
重大误解中的表示行为是明确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只是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别。而合同解释则主要是对表示行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首先应当按照合同解释处理,只有在合同解释处理不了时,才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