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规定的量刑幅度
2024-04-30
更新时间:2024-04-30 04:24:59作者:佚名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向、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叮,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晶,随时可能流人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毛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列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了具体规定。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亍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丑、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白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对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