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和从义务)

更新时间:2024-05-10 22:21:29作者:未知

随附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和从义务)



(1)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保密义务,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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