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31 13:03:16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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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法释[2000〕13号)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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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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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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