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应以非法拘禁罪论,而不具备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所谓债务为非法的,认定非法拘禁罪。
二、对于超出债务范围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的,由非法拘禁犯罪转化为绑架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