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指的是全部根据法律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共同利益以及行使破产参与权而组成的讨论和决定有关破产的事宜、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的行为等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