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退股是实践中的通俗说法,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一种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为: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3、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4、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5、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罚是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