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犯罪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正规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
二、如何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同行们值夜班、节假日值班、二线值班、三线值班脱岗的后果很严重啊!一旦发生患者死亡、致残等严重医疗事故,脱岗是第一条罪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不管医院有没有能力,先进行抢救,输液、吸氧等基本救治是必须的,同时立即请上级大夫或医院协助。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这个在国内太泛滥了,众多细胞免疫治疗都是未经允许的吧,一告一个准。各位同行进行临床试验要与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绝对不要违规,否则等待你的就是牢狱之灾。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这条估计不少大夫听了也哆嗦一下,患者从国外带回的新药你敢用吗?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你敢用吗?一定先看看有没有药监局批准。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国内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本来就执行的不严格,随着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医生们还是要严格按照指南、规范、常规进行诊疗。过度治疗、不规范治疗都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较难划分,医疗行业技术性很强,医疗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风险是否属于可允许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风险超过一定度就可能构成侵权、违法甚至犯罪。
二是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指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严格。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医务人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会构成犯罪。
医疗行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不应靠刑法的严重处罚去规制,否则对于医疗行业会造成较大压力,应靠如《民法典》和医疗事故责任法等去完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