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无论是否开学,需全额退还培训费。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收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