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是违法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
(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通过协商、起诉或者请求支付令的方式索要欠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