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可分为明示担保义务与默示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1、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
明示担保通过以生产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样品的形式加以表现;
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方式说明产品的质量状况时,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已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陈述的产品质量状况。
2、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