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在不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不构成侵犯被使用人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