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
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么当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顾,或者是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一样可以被确定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