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
1、法定时效无期限。
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