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放高利贷,如果明知债务人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只需偿还本金和合法利息。对于已经获得的非法利息,应冲抵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