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集资房能转让,可以转让的集资房有哪些
2023-11-18
更新时间:2023-11-18 18:02:58作者:佚名
一、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
主要证据包括:
1、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由此可见,关于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包含各个方面,搜集证据时,要注意掌握的证据一定要符合证据的审查要求,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各个层面分析问题,从而确保举证的严谨性,法律的公平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