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债权转让的限制
2024-01-03
更新时间:2024-01-03 12:10:29作者:未知
一、受害人有过错该怎么认定
(一)什么是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在程度上受害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类,在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采用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对于自己人身或财产利益所应有的注意程度这一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及其程度。
(二)受害人过错,判断标准是什么?
1、受害人故意
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受害人存在故意;
(2)受害人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实施的不当行为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2、受害人重大过失
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
3、受害人过失
是指在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中或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过失。
二、受害人过错,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行为人免责的情形:
(1)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没有过错的 行为人当然不承担责任(免责);
(2)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的,应当免除责任(免责)。
(二)行为人不免责的情形:
(1)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也有故意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不免责)
(2)受害人具有过失时,如果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构成免责事由,否则其他情形构成与有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三)法律上对受害人过错的使用:
1、《民法通则》上对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里对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以上即是我国对受害人过错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受害人过错的案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的要行为人承担责任,也不能片面的要求受害人负担全部责任。例如,受害人过错有故意的有过失的,如果是故意的,并且行为人也是故意的,特意教唆受害人继续扩大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双方都不能相互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