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复印的欠条在法律上有效吗
2024-02-21
更新时间:2024-02-21 17:22:30作者:未知
一、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1、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判刑规定如下:
《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 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费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 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 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 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 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 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 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 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若出售、赠送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那么可能涉嫌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此罪的犯罪主体,可能是单位、也有可能是公民个人,不同主体犯罪,受到的处罚是存在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