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款延期申请的时间有限制性吗?

更新时间:2024-02-21 20:02:08作者:佚名

罚没款延期申请的时间有限制性吗?

一、罚没款延期申请的时间有限制性吗?

罚没款申请延长是没有时间期限的。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定的暂缓和延期,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等,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二、延长付款与分期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

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支付利息的问题,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三者结合使用,即主要货款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少量货款或货款尾数则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

延期付款简称“延付”。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时,无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的迟延付款。发生延付情况时,付款单位开付银行通知付款单位,促其尽快筹措资金,早日偿付款项。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俟付款单位有款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即按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实行扣款,办理划转手续,并按延付天数以延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付赔偿金,随同货款一起划给收款单位。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银行可停止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或汇兑结算方式,以维护收款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罚没款是可以申请延长,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同时对于时间的规定也没有限制性,所以,在申请的时间一定要合理、合法的,而且也需要获得认可,如果故意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也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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