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2024-02-22
更新时间:2024-02-22 23:11:38作者:未知
一、行政法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影响公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原则和责任行政原则。
二、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的调查人,案件的审理人都可以申请回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需要说明回避的理由,相关的法律依据,要在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提出,法院收到申请以后,需要在三天内做出裁决,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也可以下达书面的文件,告知当事人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