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仲裁案开庭前应准备什么?
2024-02-25
更新时间:2024-02-25 20:04:23作者:未知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简而言之其实专利权用尽就是专利人尽可能的实用自己的专利,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让专利权利更好的表现出来,也就是说,让专利发挥出更大价值,这样专利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当然许可了就必须统一他人使用他的专利,并且使用不受专利人控制,授权人一样可以通过专利产品转化为自己的经济。
一般来说,专利具备独占许可未经专利人允许不可使用该专利,除非该专利已经过了专利权期限,否则使用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赔款,下架产品,专利权的用尽成程度不一样,对于专利权许可的方式还好,但是如果专利权直接转让出去,那么这种方式的专利转让就直接把专利转给他人了,也就是说该专利不是自己的,我国现行市场专利交易是非常火热的,值得关注。
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专利权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它并不会导致该项专利权本身效力的终止。因此,专利权用尽的准确含义应当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有关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的认定存在两种方式,即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及或区域用尽。世界各国一般都在国内立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但是尚未明确规定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适用范围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就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自然取得,同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一国法律因销售而用尽,但其在其他国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未必用尽。
在我国专利的发明人或单位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专利证书批准后任何人员和单位无法继续使用这类专利,需得到专利发明人的认可和许可后才能够继续进行使用。
对于我国的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权利人是有权对自己已经申请得到注册保护的专利权进行处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也是有保护的期限的,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权就终止,此时该专利就是自动进入到我国的社会公有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