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能让别人来签吗?
2024-02-26
更新时间:2024-02-26 17:14:40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某市某区因道路扩宽工程需迁出xx村部分房屋。该村村民王先生住房在被拆迁范围,因王先生与他人有纠纷担心房屋补偿款被查封,2011年7月以段先生(其外甥女婿)名义与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x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范围及补偿安置方法。截止涉案开庭之时,开发区管委会共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补偿了段先生551070元,以房屋形式安置面积208.26㎡,按照协议剩余安置面积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计630717.75元,开发区管委会未支付。段先生遂起诉要求开发区管委履行该安置补偿协议,支付剩余货币补偿。
法院判决
撤销原告段先生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X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应当真实合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本案中段先生并不是订立的《X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签订相关协议过程中,在没有认真核实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与段先生签订了《X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如遇到征收问题,房屋的补偿只能给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调查,否则,即使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撤销。
晏清律师提示您:千万不可因转移财产、贪图方便、不会写字等理由,随意让自己的亲属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存在征收单位不予履行、拒绝履行、协议无效等各种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实需要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应当寻找专业的律师起草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