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否必须经过公安不立案?

更新时间:2024-02-29 17:15:14作者:佚名

自诉案件是否必须经过公安不立案?

一、自诉案件是否必须经过公安不立案?

不是,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话,那通常就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部门来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然,在法院受理了自诉案件之后,受害人也是可以申请撤诉的,但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时间才行。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不同的刑事案件起诉机关有所不同,如果是自诉案件的,是需要由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在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定该案件满足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需要直接立案,然后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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