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一方起诉可以吗?
2024-03-06
更新时间:2024-03-06 17:20:51作者:未知
夫妻分居后对方恶意欠下的债务,比如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因为自己吸毒欠下的债务等等,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对方欠下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是为了抚养子女而欠下的,那么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共同偿还。
第一,让对方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双方的生产经营。
在对方凭空提出一个共同债务的时候,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这是我国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谁提出,谁举证。如果想把这个债务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话,一定要向法院提出证据,这个钱的确是用来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这一点的话,那么这个钱,这个债务就是用来自己使用的,如果是用来自己使用,而另一方并不知情的话,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个人债务。
第二,如果确认为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时有一定的偏向性。
由于在婚姻的结束时,恶意的伪造这种共同债务,对于另一方的财产权和精神上都是一个比较大的伤害,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对于这个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做出一个惩罚,所谓的惩罚就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将共同的财产进行偏向性的分割,给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一些财产,给受害者一方多分一些钱财。这是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如果在离婚之后发现了一方在离婚时是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恶意伪造的情况并不是当时就可以察觉出来的,如果在离婚之后发现了这种情况的话,那么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只不过这个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为两年,在两年之内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当时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后一方欠下的债务,首先看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另一方不用偿还,而是由一方个人偿还,若是共同债务,则双方都要偿还该债务。
在我国,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处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于财产的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当怎样分配,以及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两个问题写上清楚了就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清楚的话,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