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2024-03-09
更新时间:2024-03-09 17:22:50作者:未知
一、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谁?
1、故意杀人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是由检察院来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律师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构成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如果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取证等辩护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提出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多久?
1、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45天。速裁程序案件最长为25天。
2、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对故意杀人侦查结束后,可能会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若是涉嫌故意杀人者,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的,那么该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情书写、并提交辩护意见。当然提交的辩护意见不一定会被检察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