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主体是谁?

更新时间:2024-03-09 20:07:01作者:未知

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主体是谁?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主体是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例如将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中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

(3)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

(5)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网或BBS站上进行发表;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的修改权;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进行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会让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一般在认定侵权者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是网络内容提供者都是会被认定侵权者的主体,对于被侵权方是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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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还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再者就是网络中介服务者;只要被认定为侵权的主体,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同时还有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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