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不予受理裁定的情形包括什么?
2024-03-09
更新时间:2024-03-09 23:03:11作者:未知
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但关于债务的问题,对于以后的执行,我们提得更少了,对很多人来说,执行是一个老问题。其中老赖的房子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对执行房屋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主张法院不能处置相应房屋,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十分普遍。那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唯一一套房子是怎样强制执行的?
一、对于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如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所需标准的房屋,则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办理。
债务人。
"上下不动"也可以?
只需满足下列条件:
1.扶养人是老年人的,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住房;
2.抚养人为子女的,除了被执行人以外,还有其他可以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二、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给他人,使该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仍在执行。
三、申请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那怎样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三.实施独居住房应遵守的原则。
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居所,在实施“独居”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穷尽执行措施的其他原则。通常来说,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不适合对其“独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㈡申请者优先申请的原则。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应当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优先处理临时住房的原则。对无住所的被执行人,在对其“独居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之前,宜先先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四)有益的执行原则。实施“独居房屋”时,应综合考虑,处置该房屋时可能产生的评估、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无余值或余值,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