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由哪个法院审批?

更新时间:2024-03-11 17:06:21作者:佚名

暂予监外执行是由哪个法院审批?

一、暂予监外执行是由哪个法院审批?

监外执行的批准的法院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监外执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适用条件,即必须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的方法不同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无考验期,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三、哪些情况可以执行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可以作出监外执行决定的情形和当事人,法院会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这是我国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合法的权利,因此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如果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况的,法院有权对于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驳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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