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羁押的期限是怎样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1 17:43:02作者:佚名

有关刑事羁押的期限是怎样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基于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措施,随后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那么一般刑事犯罪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羁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如果是先行拘留的,此时的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而如果是直接实施逮捕的话,羁押期限则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是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实施羁押的条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内,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拘留或者逮捕。

1、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调查案情需要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具体要结合案件情况和进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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