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是什么?
2024-03-12
更新时间:2024-03-12 20:25:42作者:佚名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全国各地也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就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节约开支少给拆迁款,在拆迁之前将老百姓合法有手续的房屋,通过各种手段定义为非法建筑。
诸暨市的杜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杜女士胜诉的判决。下面就跟随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价值百万的房屋,拆迁时政府竟只补偿七万
诸暨市的杜女士在1988年,经乡政府批准,在自家老屋基两间计45平方米进行拆建,2002年8月5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对杜女士拆建所造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国土资源局认为杜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的《拆建批准书》系伪造,由此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骗取登记,政府遂作出注销杜女士的前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同年4月,因工程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杜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杜女士的女儿签订了《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该协议确定杜女士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临时建筑的残值补贴76831元。随后杜女士通过向绍兴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了国土资源局及市政府的上述决定。
杜女士表示其房屋被征收不存异议,但认为其被拆房屋属合法财产,正常拆迁可获得补偿款1265316元,遂拒绝领取临时建筑残值补贴76831元,在要求诸暨市人民政府按合法建筑支付拆迁补偿不成后,无奈之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认为,他们足以相信杜女士的女儿对杜女士形成表见代理,且与杜女士女儿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768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协议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至今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进行补偿。
由子女代签的拆迁协议,未经当事人追认不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给予补偿。
本案中杜女士对其房屋被征收及根据依征收进程进行腾退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女儿替代其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而女儿签署协议的行为事先未经杜女士授权,事后亦未获杜女士追认,所以该协议并不生效。
此外根据杜女士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在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废止杜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杜女士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事宜不应再以违法建筑论处,其所应得的拆迁利益应按照当时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据实支付。所以杜女士要求政府按照正常拆迁补偿款支付1265316元合理合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面对政府作出的一些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决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切莫认为自己斗不过政府,忍气吞声。法律给于了我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我们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