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有什么?
2024-03-12
更新时间:2024-03-12 23:07:03作者:佚名
一、父母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4、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1、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离婚时分割财产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签署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之后,也是可以反悔的,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之后,发现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婚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