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买了三套房,应该怎么认定购房款

更新时间:2024-03-13 17:12:05作者:未知

为子女买了三套房,应该怎么认定购房款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父母会筹备购房资金,当子女结婚需要购房时,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

通常来说,父母的这部分出资是不打算要回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父母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子女偿还购房出资也是有可能的。

那么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判决结论。

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贷。

子女成家之初经济都比较拮据,一般都是需要父母帮助的,此类判决是将这种出资认定为一种临时性的资金出借,旨在让刚成家的子女有个稳定的住所,帮助子女度过经济上的难关。

因而,父母的出资款不一定必然认定为赠与,应当认定为借贷,子女对此理应承担偿还义务,以免子女成家后,父母因出资过多陷入经济困难。

当然,父母是否要行使自己的债权,要求子女偿还借款则另当别论。

第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赠与。

法院的另一类判决则是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其观点在于绝大数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其购房出资是出于自愿的,其出发点在于改善子女的生活,是对子女成家之后的一种祝福,几乎不会想到以后再把这笔钱要回来,因此双方之间缺乏借贷的合意,将出资认定为赠与同样适宜。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家事案件。

小庞和小张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庞夫妇为小两口全款出资购买了三套房屋,均登记在小庞、小张名下,双方并未对这部分出资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没成想几年后,小两口开始闹离婚,老庞夫妇全款购买的这三套房很可能作为小庞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老庞夫妇将小庞和小张诉至法院,主张债权,要求小庞和小张还钱。

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呢?以下是该案审理情况的归纳整理,供诸位借鉴。

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经过梳理相关事实,老庞夫妇认为他们为小庞、小张购房支付的资金,属于临时性出资,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张让他们偿还。

小庞作为儿子,自然认可借贷关系,同意偿还;然而儿媳小张不干了,她认为出资不属于借贷关系,应认定为赠与,不予偿还。

为何小庞、小张之间分歧这么大?原来,在本案诉讼期间,小庞、小张二人正因感情不和,进行离婚诉讼,本案的诉讼结果势必会对小庞、小张的离婚财产分割产生影响。

因而,法院会着重考虑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以解决这起婚姻家庭纠纷。

首先就是出资的定性问题,老庞夫妇是出资的所有权人,当这种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边界模糊时,应当由资金的所有权人作出最终定性,由老庞夫妇针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是正当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老庞夫妇提供了出资汇款凭证,以证明他们主张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老庞夫妇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其次,儿媳小张抗辩认为是赠与,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审理中,小张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为与小庞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人的名称,然而法院对聊天记录中关于赠与意思表示的部分不予认可,其次虽然房产登记在小庞和小张名下,但是老庞夫妇仅就购买房产的出资主张权利,而非针对房产所有权,所以无法证明老庞夫妇赠与了购房款。

由于小张的举证缺乏说服力,老庞夫妇的汇款凭证即达到他们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目的。

但考虑到当事人对这种出资性质意思表达不明的事实,法院遂结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本案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依法作出判决:老庞夫妇主张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小庞和小张返还3套房产的出资4188449.4元,不予全部支持。

老庞夫妇为小庞和小张购买第一套房产的出资应当作为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他两套房产的出资则需要返还,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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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贷。第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赠与。父母的出资款不一定必然认定为赠与,应当认定为借贷,子女对此理应承担偿还义务,以免子女成家后,父母因出资过多陷入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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